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于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于勞務關系。
2、適用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使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適用一般民法通則,例如侵權與損害賠償等。
3、法律責任不同
(1)“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4、義務不同
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的組織,最基本的特征有兩個:
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